“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工作者”推选工作要求

一、推选对象
推选对象应是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会员,且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工作,群众认可和满意的社区医生或社区护士32名(各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名)。
二、推选方式
部门组织,自下至上,群众推选,专家评议。
三、推荐的基本标准
(一)依法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社区医生、社区护士和机构管理人员(具有专业执业注册资格)。
(二)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5年以上,热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,具有高度事业心。
(三)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;积极参加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;具有良好的人文精神、较高的职业素养,医德医风好;从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。
(四)刻苦钻研业务,积极参加培训学习,注重知识更新,具有开拓创新精神;规范执业,运用全科医学理念努力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,业绩突出;积极参与基层卫生综合改革,主动转变服务模式,较好地利用签约、全科医生团队等多种形式为群众提供服务;发挥示范、带头作用,具有一定代表性,可成为广大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学习的榜样。
(五)服务态度好、责任心强、认真负责,为居民提供连续、综合、可及、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,深受社区居民尊敬与爱戴,辖区居民认知度及满意度良好,社会效益明显。

“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工作者”推荐登记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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